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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2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江德千莊深淵簡源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9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怡宏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陳宜宏」之記載,應更正載為「陳怡宏」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陳怡宏之姓名,誤載為「陳宜宏」,惟本院審判之對象並無錯誤,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92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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