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圓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4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調偵字第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圓玉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仍辯解稱:並沒有以要塗銷本案房地抵押權為由,騙取告訴人任克言寄交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印鑑證明書,當時確有跟告訴人講是要移轉登記本案房地之所有權云云;但於審理時則坦承全部犯行,為認罪之表示,僅請求能再與告訴人協商賠償等語。其上訴意旨空口否認犯行,並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泰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