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雄
- 被告
- 劉鈞祐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思成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被告劉鈞祐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聖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108年2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黃聖友律師」部分,應更正為「被告劉鈞祐選任辯護人黃聖友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如主文所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黃聖友律師」應僅為被告劉鈞祐之選任辯護人,而誤寫為包含被告陳文雄之選任辯護人,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