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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胡忠文康應龍邱顯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雄
被告
劉鈞祐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被告劉鈞祐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聖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108年2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黃聖友律師」部分,應更正為「被告劉鈞祐選任辯護人黃聖友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如主文所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關於「黃聖友律師」應僅為被告劉鈞祐之選任辯護人,而誤寫為包含被告陳文雄之選任辯護人,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0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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