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5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育文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末段應增列「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及據上論斷欄應增列「第371 條」,均應予以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更正裁定,雖非參與原判決之法官亦得參與,此有23年抗字第21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末段漏列「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及據上論斷欄漏列「第371 條」等,均應予以補充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