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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5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林清鈞黃小琴柯志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傅信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信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傅信源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107 年8 月10日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傅信源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25日 │106 年3 月23日10時25 ││ │ │分許回溯4 日內之某時 │├───────────┼───────────┼───────────┤│偵 查 (自 訴)機 關│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12794號 │第2932號 │├─┬─────────┼───────────┼───────────┤│最│法 院│ 高等法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978 號│106 年度易字第276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6年7月26日 │ 106年11月22日 │├─┼─────────┼───────────┼───────────┤│確│法 院│ 高等法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106 年度上易字第978 號│106 年度易字第2764號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6年7月26日 │ 106年12月11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備 註│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14127 號 │161 號 ││ │(編號1 至2 定應執行有│(編號1 至2 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 │期徒刑1 年) │└───────────┴───────────┴───────────┘┌───────────┬───────────┬───────────┐│編 號│ 3 │ │├───────────┼───────────┼───────────┤│罪 名│ 詐欺取財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次 │ │├───────────┼───────────┼───────────┤│犯 罪 日 期│①106 年1 月16日 │ ││ │②106 年2 月5日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6 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3608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870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7年6月28日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7 年度上訴字第870號 │ ││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7年6月28日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12082 號 │ ││ │(本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6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51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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