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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姚勳昌許冰芬王邁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8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古度文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07年度執更助字第52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古度文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由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6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2年8月,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助典字第524號指揮執行,惟該裁定附表編號4之詐欺罪註明「非累犯」,執行指揮書備註欄竟記載「⒈是否累犯?是」,未就全案5罪逐一標明「是否為累犯」,會使人誤認受刑人5案均是累犯,足生損害於受刑人給人的觀感,更有損害於受刑人累進處遇之分數,顯屬不當,故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請求裁定命執行檢察官註銷原執行書,另就各案分別註明是否為累犯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裁定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內容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查本案受刑人主張其所犯如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461號裁定附表編號4之詐欺罪並非累犯,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未予區分,竟於指揮書備註欄標註為累犯,影響他人對受刑人之觀感及累進處遇分數云云。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裁定書查明,裁定附表編號4之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13號判決認定為「累犯」判處罪刑在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依職權下載之判決書2份附卷可憑。其餘定應執行之4案,均為累犯,尚無錯誤。從而,本院定執行刑裁定之附表編號4備註欄中誤載為「非累犯」,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更正之,則指揮執行書之備註欄記載「⒈是否累犯?是」等語,並無違法不當可言。受刑人據此聲明異議,請求本院裁定命執行檢察官註銷原執行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8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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