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69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93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閱卷等案件(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㈤字第31號),不服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693 號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抗告人即聲請人莊榮兆(下稱抗告人)因本院101 年度重上更㈤字第31號加重誹謗案件,於107 年3 月26日向本院聲請閱卷等,經本院認為於法不合,並於107 年7 月31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693 號裁定聲請駁回。因抗告人所犯加重誹謗案件,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院所為前揭裁定,依法自不得抗告,抗告人仍向本院提起抗告,自非法所許,其抗告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又本件原由郭同奇法官承辦,嗣因郭同奇法官於本件審結前依法退休,而依本院分案規則,將本件改分由本合議庭承辦,故本合議庭所為裁定,並無抗告人所指之無權裁判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