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10號
- 原告
- 廖清波
- 原告
- 林杏足
- 被告
- 黃忠龍
- 被告
- 赫新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琦珍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忠龍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上訴字第75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10號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黃忠龍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7年度交上訴字第75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