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0 分鐘讀完全文 6,9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許文碩周瑞芬陳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易定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易定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易定文(下稱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一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 、3 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 、4 、5 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易定文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易定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5.01.30 │105.01.30 │104.12.29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611號 │字第611號 │字第226號 │├───┬───┼──────────┼──────────┼──────────┤│最 後│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事實審│ │ │ │ ││ ├───┼──────────┼──────────┼──────────┤│ │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815號 │105年度訴字第815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444 ││ │ │ │ │號 ││ ├───┼──────────┼──────────┼──────────┤│ │判 決│105.09.06 │105.09.06 │105.11.08 ││ │日 期│ │ │ │├───┼───┼──────────┼──────────┼──────────┤│確 定│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判 決│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685 │105年度上訴字第1685 │105年度上訴字第1444 ││ │ │號 │號 │號 ││ ├───┼──────────┼──────────┼──────────┤│ │判決確│105.11.03 │105.12.05 │105.11.08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金、易服社會勞│ │ │ ││動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 │第85號 │第85號 │第85號 ││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已執行完 │期徒刑2年,已執行完 │期徒刑2年,已執行完 ││ │畢) │畢) │畢) │└───────┴──────────┴──────────┴──────────┘┌───────┬──────────┬──────────┬──────────┐│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年5月 │ ││ │ │ │ │├───────┼──────────┼──────────┼──────────┤│犯 罪 日 期│104.12.29 │104.10.10至 │ ││ │ │105.01.30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226號 │第4251號 │ │├───┬───┼──────────┼──────────┼──────────┤│最 後│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事實審│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44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21 │ ││ │ │號 │號 │ ││ ├───┼──────────┼──────────┼──────────┤│ │判 決│105.11.08 │107.07.05 │ ││ │日 期│ │ │ │├───┼───┼──────────┼──────────┼──────────┤│確 定│法 院│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判 決│ │ │ │ ││ ├───┼──────────┼──────────┼──────────┤│ │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444 │108年度台上字第824號│ ││ │ │號 │ │ ││ ├───┼──────────┼──────────┼──────────┤│ │判決確│105.12.07 │108.03.28 │ ││ │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金、易服社會勞│ │ │ ││動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85號 │第5553號 │ ││ │(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已執行完 │ │ ││ │畢)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7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