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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何志通王增瑜石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2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翌暉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翌暉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翌暉(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同法第4 條第6 項、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8 年1 月15日執行羈押,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8 年3 月26日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同法第4 條第6 項、第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 年8 月、1 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2183號判決書在卷可稽,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8 年3 月26日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28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被告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後,所判處之刑並非輕微,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復無高齡或不利逃亡之身體疾病等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並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108 年4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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