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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唐光義王邁揚劉柏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3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嘉銘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訴字第2398號),就施用第二級毒品提起上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前開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被告不察,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原判決附表編號6),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劉 柏 駿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398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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