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87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872號
第8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瑞真
- 選任辯護人
- 陳柏涵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 之原審所宣告之刑及沒收欄關於「徐瑞真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瑞真販賣第一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所為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3 之原審所宣告之刑及沒收欄關於「徐瑞真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記載,顯僅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徐瑞真販賣第一級毒品」,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