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17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姚勳昌王邁揚胡宜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917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建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115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643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所示第一審判決書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及論告意旨請求依夾結理論諭知被告強制工作,據以指摘原判決前開之論罪且未諭知強制工作違法不當,有其見地。惟查:㈠被告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其後之犯行乃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免重複評價,無從再另論一組織犯罪之餘地,而就被告首次之加重詐欺罪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㈡次按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而適用之。不容任意割裂而適用不同之法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52號、79年度台非字第274 號判決參照)。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保安處分之規定為刑法有關保安處分之特別規定,其適用範圍以所宣告之罪名為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罪為限,被告雖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l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惟其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既已因與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既未就該等被告併予宣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又參諸刑法第55條但書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似在避免科刑偏失,而在輕罪之最低度法定刑上具有「封鎖」作用,與本件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無涉,則本於法律適用統一性或整體性原則,尚難逕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對被告宣付刑前強制工作之餘地;再且依本案情節,被告係受指示領取包裹,在集團中僅為外圍之角色,在法院無從裁量之情況下,一律宣告等同於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工作3 年,有無違反刑罰之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尚非無疑。準此,本院認為原審之上開論罪及未宣告被告強制工作,尚無違法不當,檢察官以此提起上訴,求為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第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提起上訴,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1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