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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靜琪陳葳劉敏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告
許木梨
被告
蔡佳宏

      許嘉容

      邱柏勛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 107年度上訴字第1535號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且於同年12月25日宣判)。而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即 108年1月2日始具狀寄送本院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掛號郵寄之原信封及其上所蓋郵戳附卷足憑。則原告係於本案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然原告對被告等人,仍非不得另循通常民事訴訟程序主張其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陳葳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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