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2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629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曲振興
- 選任辯護人
- 林漢青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盧永盛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麗靜
- 選任辯護人
- 張仕享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盧智全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關於「林俊緯」」之記載,更正為「盧智全」;第28頁倒數第8行關於「非被告3人所有」之記載,更正為「雖為被告盧智全所有,然非供本案犯罪使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1關於「林俊緯」」之記載,係「盧智全」之誤;第26頁倒數第8行關於「非被告3人所有」之記載,係「雖為被告盧智全所有,然非供本案犯罪使用」之誤,顯均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