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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339號

聲請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紀文勝賴妙雲姚勳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3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楊依恩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5月3日羈押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2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楊依恩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楊依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諭知交保新臺幣40,000元,並開出下一庭開庭傳票,然被告係因小孩在學校有事,車子又被拖走,被告有主動與警聯絡,並無逃亡之虞,被告育有2子,雖非被告所生,然擔心無人照顧,丈夫無工作,也無收入,被告患有重度憂鬱,為中度身心障礙者,請給被告一次機會,因丈夫常不在家,小孩無人照顧云云。

二、經查:被告在偵、審屢經傳喚不到庭,有歷次偵查及原審筆錄可按,前即經原審法院囑託拘提未獲後予以通緝,於108年11月8日緝獲,經原審法院諭知限制住居高雄市○○區○○路00號15樓,然經原審再於109年2月4日傳喚仍不到庭,再經拘提未獲,原審因而於109年5月1日再通緝之,迄109年5月3日經警緝獲,被告雖稱伊係因小孩在學校有事,車子又被拖走始未到庭,有主動與警聯絡,並無逃亡之虞云云,然就被告所述小孩在學校有事及車子被拖走等情,並無何事證可憑,亦未見被告主動向原審陳明之;又經原審囑託拘提未獲,顯見被告刻意逃避審判,自有逃亡之事實,雖被告稱其患有重度憂鬱云云,然重度憂鬱尚非急症,亦非不得由看守所延醫或戒護就醫,又其小孩亦非不得由被告配偶或親人照顧,從而原審裁定諭知羈押,並無違誤,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書記官 許肇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33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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