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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4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宏卿簡芳潔林美玲

上訴人
即被告
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朱奕縈律師

曾偉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1 項之殺人罪、同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執行羈押,嗣分別經裁定自109 年11月13日、110 年1 月13日、同年3月13日、同年5月13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其期間即將於110 年7月12日屆滿。

二、茲本院於110 年6 月30 日訊問被告後,認本案業於110年6月22日宣判,仍判處被告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0 年7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