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3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宏卿簡芳潔林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0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子興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56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子興(下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聲請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距前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逾5 年,依民國109 年7 月15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應再予適用觀察、勒戒之機會,原確定判決予以判處罪刑,顯有不當,聲請人因未及發現前開法規新證據,致未主張該有利於己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聲請再審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雖均為救濟已確定之刑事判決而設,惟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與非常上訴程序係為糾正原確定判決法律上錯誤者有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者,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421 條之情形,始能准許。倘所指摘者,係關於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之情形,核屬非常上訴之範疇,並非聲請再審所得救濟,以之為聲請再審之理由,即屬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前段裁定駁回之。

三、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判決聲請再審,固主張原確定判決未及適用修正後毒品條例第23條第2 項、第35條之1 等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之機會,顯有不當云云,惟並未指陳原確定判決有何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核其所指,縱認屬實,亦屬原確定判決有無違背法令而得否由檢察總長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之問題,尚非再審程序所得審究。況毒品條例雖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第20條、第23條等條文,並增訂第35條之1 ,自同年7 月15日施行生效,惟同條例35條之1 第3 款亦規定,於該條例108 年12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案件,於修正施行後,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而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判決,業於修正毒品條例109 年7 月15日施行前之108 年11月19日即已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並無修正毒品條例之適用,是聲請人主張應給予其適用觀察、勒戒之機會,顯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基上所述,聲請人執法律之變更作為聲請再審之理由,難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既明,自無再依刑事訴法第429 條之2 之規定踐行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式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