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4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正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6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正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正二(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6 次係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並有2 次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 項違法限制圖利罪,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再與1 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部分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正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罪名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 │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 ││ │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 │違法限制圖利罪 │違法限制圖利罪 ││ │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 │ ││ │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參見原判決書附表一編│(參見原判決書附表一編││ │ │號1) │號9) │├──────┼───────────┼───────────┼───────────┤│ 犯罪日期 │96.11.08 │96年6、7月間 │96年8月間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6年度選偵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關度及案號 │23號 │16009、16928、18848、 │16009、16928、18848、 ││ │ │20104、23167、25817號 │20104、23167、25817號 ││ │ │、102年度偵字第5060號 │、102年度偵字第5060號 │├─┬────┼───────────┼───────────┼───────────┤│最│法院 │臺灣高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101年度重選上更二字第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實│ │30號 │ │ ││審├────┼───────────┼───────────┼───────────┤│ │判決日期│101.05.23 │108.06.18 │108.06.18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102.07.11 │109.06.03 │109.06.03 ││ │日期 │ │ │ │├─┴────┼───────────┼───────────┼───────────┤│宣告刑得否易│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科罰金或易服│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助字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118號(上開本院104年度原││ │第625號(已執畢) │上訴字第15號判決原就編號2至9所處之刑與另一罪所││ │ │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 │ │年8月,惟關於另一罪所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部分, ││ │ │尚未判決確定,且不在本案聲請範圍內。) │└──────┴───────────┴───────────────────────┘┌──────┬───────────┬───────────┬───────────┐│ 編號 │ 4 │ 5 │ 6 │├──────┼───────────┼───────────┼───────────┤│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 │回扣罪 │回扣罪 │回扣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年10月 │有期徒刑11年10月 │有期徒刑11年 ││ │(參見原判決書附表一編│(參見原判決書附表一編│(參見原判決書附表一編││ │號2) │號6) │號3) │├──────┼───────────┼───────────┼───────────┤│ 犯罪日期 │96.08.29、96.11.16 │96年8月間某日 │97年8月底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關度及案號 │16009、16928、18848、 │16009、16928、18848、 │16009、16928、18848、 ││ │20104、23167、25817號 │20104、23167、25817號 │20104、23167、25817號 ││ │、102年度偵字第5060號 │、102年度偵字第5060號 │、102年度偵字第5060號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實│ │ │ │ ││審├────┼───────────┼───────────┼───────────┤│ │判決日期│108.06.18 │108.06.18 │108.06.18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109.06.03 │109.06.03 │109.06.03 ││ │日期 │ │ │ │├─┴────┼───────────┼───────────┼───────────┤│宣告刑得否易│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科罰金或易服│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118號(上開本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判決原就編號││ │2至9所處之刑與另一罪所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 ││ │年8月,惟關於另一罪所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部分,尚未判決確定,且不在本案 ││ │聲請範圍內。) │└──────┴───────────────────────────────────┘┌──────┬───────────┬───────────┬───────────┐│ 編號 │ 7 │ 8 │ 9 │├──────┼───────────┼───────────┼───────────┤│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 │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第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 ││ │回扣罪 │回扣罪 │回扣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年 │有期徒刑11年 │有期徒刑14年 ││ │(參見原判決書附表一編│(參見原判決書附表一編│(參見原判決書附表一編││ │號7) │號8) │號4) │├──────┼───────────┼───────────┼───────────┤│ 犯罪日期 │96.10.26 │96.10.31 │97年9月2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關度及案號 │16009、16928、18848、 │16009、16928、18848、 │16009、16928、18848、 ││ │20104、23167、25817號 │20104、23167、25817號 │20104、23167、25817號 ││ │、102年度偵字第5060號 │、102年度偵字第5060號 │、102年度偵字第5060號 │├─┬────┼───────────┼───────────┼───────────┤│最│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實│ │ │ │ ││審├────┼───────────┼───────────┼───────────┤│ │判決日期│108.06.18 │108.06.18 │108.06.18 │├─┼────┼───────────┼───────────┼───────────┤│確│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877號 ││決│ │ │ │ ││ ├────┼───────────┼───────────┼───────────┤│ │判決確定│109.06.03 │109.06.03 │109.06.03 ││ │日期 │ │ │ │├─┴────┼───────────┼───────────┼───────────┤│宣告刑得否易│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科罰金或易服│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118號(上開本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判決原就編號││ │2至9所處之刑與另一罪所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9 ││ │年8月,惟關於另一罪所處有期徒刑13年10月部分,尚未判決確定,且不在本案 ││ │聲請範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