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7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參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