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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8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俊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9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俊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林俊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行之罪質均係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時間間隔約13日、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俊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 │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年8 月 │ 有期徒刑2 年6 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6 月25日 │ 108年6 月12日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6120、29554號 │16829 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9 年度上訴字第811號 │109 年度上訴字第1176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109 年4 月30日 │ 109 年7 月9 日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9 年度上訴字第811號 │109 年度上訴字第1176號││決├─────────┼───────────┼───────────┤│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9 年6 月1 日 │ 109 年8 月10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備 註│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 │8572號 │12804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陳卉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89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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