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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唐光義鍾貴堯劉柏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怡全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361號民國109年9月30日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應更正為「106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附表編號2罪名欄應更正為「詐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欄誤寫為「106年度上訴字第1629號」;附表編號2罪名欄誤寫為「施用第一級毒品」,均與原確定判決顯然不符。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61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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