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7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胤峰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胤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胤峰前犯乘機性交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308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 年度侵上訴字第14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