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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9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THE CHIN YONG(中文名:鄭振揚)
選任辯護人
嚴勝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6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HE CHIN YONG (中文名: 鄭振揚)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THE CHIN YONG (中文名: 鄭振揚)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係外國人,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執行羈押,且自109 年10月9 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至109 年12月8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12月9 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陳卉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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