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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29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許文碩陳慧珊田德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629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曲振興
選任辯護人
林漢青律師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麗靜
選任辯護人
張仕享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盧智全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1關於「林俊緯」」之記載,更正為「盧智全」;第28頁倒數第8行關於「非被告3人所有」之記載,更正為「雖為被告盧智全所有,然非供本案犯罪使用」。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編號1關於「林俊緯」」之記載,係「盧智全」之誤;第26頁倒數第8行關於「非被告3人所有」之記載,係「雖為被告盧智全所有,然非供本案犯罪使用」之誤,顯均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29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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