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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5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胡忠文邱顯祥趙春碧

上訴人
吳嫣然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上訴人
姚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004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審理後,維持原審法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告即上訴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5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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