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選任辯護人
- 謝明智律師
朱奕縈律師
曾偉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271條第1 項之殺人罪、同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執行羈押,嗣分別經裁定自109 年11月13日、110 年1 月13日、同年3月13日、同年5月13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其期間即將於110 年7月12日屆滿。
二、茲本院於110 年6 月30 日訊問被告後,認本案業於110年6月22日宣判,仍判處被告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0 年7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