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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紀文勝廖健男賴妙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月參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57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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