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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8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清鈞郭瑞祥簡婉倫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永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陳永華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民國109 年7 月14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犯罪間隔不及1 個月、刑罰邊際效應、受刑人復歸社會可能性及其中3 罪曾定應執行刑之折算比例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永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共同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項轉讓偽藥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1 年1 月 │├───────────┼───────────┼───────────┤│犯 罪 日 期│108 年7 月5 日深夜至6 │ 108 年6 月11日 ││ │日凌晨期間 │ │├───────────┼───────────┼───────────┤│偵 查 (自 訴)機 關│彰化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12125號 │7356號、第7521號、第87││ │ │11號、第8712號、第8713││ │ │號、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 │ │86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1319 號 │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493 ││實│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9 年1 月3 日 │ 109 年5 月26日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8 年度易字第1319 號 │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493 ││決│ │ │號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9 年1 月3 日 │ 109 年6 月2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均否 ││社會勞動之案件 │會勞動 │ │├───────────┼───────────┼───────────┤│備 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109 年度執他字││ │945號 │第700號 ││ │ │編號2 至4 應執行有期徒││ │ │刑1年6月 │└───────────┴───────────┴───────────┘┌───────────┬───────────┬───────────┐│編 號│ 3 │ 4 │├───────────┼───────────┼───────────┤│罪 名│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有期徒刑1 年 │├───────────┼───────────┼───────────┤│犯 罪 日 期│ 108 年6 月11日 │ 108 年6 月11日 │├───────────┼───────────┼───────────┤│偵 查 (自 訴)機 關│彰化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7356號、第7521號、第87│7356號、第7521號、第87││ │11號、第8712號、第8713│11號、第8712號、第8713││ │號、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號、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 │86號 │86號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493 ││實│ │ │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9 年5 月26日 │ 109 年5 月26日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493 │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493 ││決│ │號 │號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9 年6 月29日 │ 109 年6 月29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或易服│ 均否 │ 均否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彰化地檢109 年度執他字│彰化地檢109 年度執他字││ │第700號 │第700號 ││ │編號2 至4 應執行有期徒│編號2 至4 應執行有期徒││ │刑1年6月 │刑1年6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書記官 陳卉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855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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