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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2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張國忠陳葳劉敏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2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毅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字第9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毅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毅軍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黃毅軍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毅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9月 ││ │(2次) │(3次) │├────────┼────────────┼────────────┤│犯 罪 日 期│①106.12.21 │①106.11.10 ││ │②107.01.07 │②106.11.11 ││ │ │③106.11.12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 ││年度及案號 │2372號、107 年度軍少連偵│2372號、107 年度軍少連偵││ │字第2 號 │字第2 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實│ │107 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8.03.21 │ 108.03.21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決│ │107 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107 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04.19 │ 108.04.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之案件 │ │ │├────────┼────────────┴────────────┤│備 註│1.苗栗地檢108年執更字第1191號 ││ │2.編號1~3定執行刑3年6月 │└────────┴─────────────────────────┘┌────────┬────────────┬────────────┐│編 號│ 3 │ 4 │├────────┼────────────┼────────────┤│罪 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50次) │ │├────────┼────────────┼────────────┤│犯 罪 日 期│①106.11.20 │106.11.09 ││ │②106.11.24 ~107.11.25 │ ││ │ (共2 次) │ ││ │③106.11.27~106.12.14 │ ││ │ (共18次) │ ││ │④106.12.18~106.12.20 │ ││ │ (共3次) │ ││ │⑤106.12.22~106.12.30 │ ││ │ (共9次) │ ││ │⑥107.01.01~107.01.06 │ ││ │ (共6次) │ ││ │⑦107.01.08~107.01.18 │ ││ │ (11次)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 年度偵字第 ││年度及案號 │2372號、107 度軍少連偵字│2372號、107 年度少連偵字││ │第2 號 │第2 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109 年度原上更二字第5號 ││實│ │107 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 ││審├──────┼────────────┼────────────┤│ │判 決 日 期│108.03.21 │109.07.09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7 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109 年度原上更二字第5號 ││決│ │107 年度上訴字第2037號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04.19 │109.08.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之案件 │ │ │├────────┼────────────┼────────────┤│備 註│1.苗栗地檢108 年執更字第│苗栗地檢109 年執字第2715││ │ 1191號 │號 ││ │2.編號1 ~3 定執行刑3 年│ ││ │ 6 月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12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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