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6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茂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食品安衛生管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茂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茂嘉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9 年8 月25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202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食品安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 年5 月、10月、7 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1 年10月確定(本院109 年度聲更一字第289 號裁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9 月26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852811 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