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307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育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育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育杰前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12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717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865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