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9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珈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4、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應更正為「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4、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更正為「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