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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國忠李雅俐陳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珈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4、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應更正為「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4、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欄「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更正為「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9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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