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THE CHIN YONG(中文名:鄭振揚)
- 選任辯護人
- 嚴勝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161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HE CHIN YONG (中文名: 鄭振揚)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貳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THE CHIN YONG (中文名: 鄭振揚)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均犯罪嫌疑重大,且係外國人,在臺灣無固定住居所,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9 年7 月9 日執行羈押,且自109 年10月9 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至109 年12月8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12月9 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