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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1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梁堯銘張智雄王鏗普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2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孟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106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586、17459、209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孟步(下稱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僅稱:我確實沒有拿錢,請鈞長查明一切等語。本院經核被告前揭刑事上訴狀所載內容,並未具體敘述原判決有何認事用法不當之處,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嗣經原審函命被告應補提具體上訴理由,該通知已於109年12月7日送達被告親自簽名按捺指印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而本件繫屬本院後,經審判長於110年2月23日以110年度上易字第211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被告於110年2月25日收受裁定,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等在卷可參,被告上訴難認已符合法定要件。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被告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1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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