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湯逢泉
- 選任辯護人
- 馮彥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宣示之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判決正本,其中「法官石馨文」姓名部分,應更正為「法官吳進發」。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宣示之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判決,陪席法官姓名應為「法官吳進發」,而正本誤載為「法官石馨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