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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何志通吳進發許月馨

上訴人
即被告
湯逢泉
選任辯護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宣示之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判決正本,其中「法官石馨文」姓名部分,應更正為「法官吳進發」。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宣示之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判決,陪席法官姓名應為「法官吳進發」,而正本誤載為「法官石馨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5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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