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347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杜品宏
- 選任辯護人
- 林湘清律師
陳思成律師
上列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如附件所示誤載部分,應予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第7項及理由欄㈦之標題,固記載如附件編號1、2所示,然參諸原判決附表五、六,及理由欄㈦內文所載,附件編號1、2原判決所載乃顯然誤載,茲更正如附件編號1、2所示,而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原判決主文欄第7項關於「附表七」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 六」。 2.原判決理由欄㈦標題關於「就被告吳文忠附表六各編號、被告 杜品宏附表七編號1至13之定應執行刑審酌」之記載,應更正 為「就被告吳文忠附表五各編號、被告杜品宏附表六編號1至1 3之定應執行刑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