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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347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張靜琪郭瑞祥簡婉倫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杜品宏
選任辯護人
林湘清律師

陳思成律師

上列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如附件所示誤載部分,應予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第7項及理由欄㈦之標題,固記載如附件編號1、2所示,然參諸原判決附表五、六,及理由欄㈦內文所載,附件編號1、2原判決所載乃顯然誤載,茲更正如附件編號1、2所示,而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1.原判決主文欄第7項關於「附表七」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
  六」。
2.原判決理由欄㈦標題關於「就被告吳文忠附表六各編號、被告
  杜品宏附表七編號1至13之定應執行刑審酌」之記載,應更正
  為「就被告吳文忠附表五各編號、被告杜品宏附表六編號1至1
  3之定應執行刑審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47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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