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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蔡名曜邱鼎文黃玉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雨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雨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劉雨姍(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

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均為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犯案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劉雨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4.09.01至104.09.08 │107.01.16 │107.01.16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24057號等 │4092號 │4092號 │├─┬────┼───────────┼───────────┼───────────┤│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原訴字第2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實├────┼───────────┼───────────┼───────────┤│審│判決日期│107.10.16 │109.01.14 │109.01.14 │├─┼────┼───────────┼───────────┼───────────┤│ │法 院│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5年度原訴字第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判├────┼───────────┼───────────┼───────────┤│決│判決確定│109.08.19 │109.06.03 │109.06.03 ││ │日 期│ │ │ │├─┴────┼───────────┼───────────┼───────────┤│宣告刑得否易│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科罰金或易服│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06號(編號2至15經本院上││ │17705號 │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7.01.16 │107.01.16 │107.01.16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4092號 │4092號 │4092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實├────┼───────────┼───────────┼───────────┤│審│判決日期│109.01.14 │109.01.14 │109.01.14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判├────┼───────────┼───────────┼───────────┤│決│判決確定│109.06.03 │109.06.03 │109.06.03 ││ │日 期│ │ │ │├─┴────┼───────────┼───────────┼───────────┤│宣告刑得否易│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科罰金或易服│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06號(編號2至15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 │年8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7.01.16 │107.01.17 │107.01.18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4092號 │4092號 │4092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實├────┼───────────┼───────────┼───────────┤│審│判決日期│109.01.14 │109.01.14 │109.01.14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判├────┼───────────┼───────────┼───────────┤│決│判決確定│109.06.03 │109.06.03 │109.06.03 ││ │日 期│ │ │ │├─┴────┼───────────┼───────────┼───────────┤│宣告刑得否易│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科罰金或易服│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06號(編號2至15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 │年8月)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7.01.19 │107.01.21 │107.01.22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4092號 │4092號 │4092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實├────┼───────────┼───────────┼───────────┤│審│判決日期│109.01.14 │109.01.14 │109.01.14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判├────┼───────────┼───────────┼───────────┤│決│判決確定│109.06.03 │109.06.03 │109.06.03 ││ │日 期│ │ │ │├─┴────┼───────────┼───────────┼───────────┤│宣告刑得否易│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科罰金或易服│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06號(編號2至15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 │年8月)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7.01.23 │107.01.25 │107.01.25 │├──────┼───────────┼───────────┼───────────┤│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4092號 │4092號 │4092號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38號 ││實├────┼───────────┼───────────┼───────────┤│審│判決日期│109.01.14 │109.01.14 │109.01.14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確├────┼───────────┼───────────┼───────────┤│定│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 ││判├────┼───────────┼───────────┼───────────┤│決│判決確定│109.06.03 │109.06.03 │109.06.03 ││ │日 期│ │ │ │├─┴────┼───────────┼───────────┼───────────┤│宣告刑得否易│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科罰金或易服│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社會勞動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406號(編號2至15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 │年8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黃玉琪

書記官 李欣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46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