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
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8號
- 上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邵松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家宏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依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所為之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8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8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林依媄部分,其中所載「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捌元」,應更正為「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林依媄其中已繳回之犯罪所得部分,已經本院於上開判決理由欄中(即本院判決第36頁第21行)載明為新臺幣(下同)47,539元,足徵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之47,538元乃係誤寫,且無影響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