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邵松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邵松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松甫因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0月4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邵松甫因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邵松甫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0年10月4日「受刑人(邵松甫)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0年11月5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旋於同年月8日以陳述意見調查表示其應受量刑範圍之意見(應於有期徒刑3年1月以下定刑),有本院110年11月1日110中分高刑竟110聲2750字第9995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231、237、239頁)可稽,而檢察官於提出本件聲請時同時添具意見書表示應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3年11月以下定應執行刑之語(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本院查:受刑人前經本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79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810號判決後,檢察官並未就該案提起上訴,而該案係就附表編號1至3,及未經本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8號判決撤銷改判前之編號4所處有期徒刑10月,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3年,而附表編號4已經本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8號判決改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而量處較低之刑度,則本院本案就附表編號1至4所定應執行之刑度自不宜高於有期徒刑3年。是以,再經本院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邵松甫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2年9月 至103.03.25 102.10.29 至103.08.01 102.10.24 至103.11.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7498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7498號等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7498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791號等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791號等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791號等 判決日期 109.07.21 109.07.21 109.07.2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791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 936號等 110年度台上字第 936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09.07.21 110.03.09 110.03.09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302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78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78號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2.10.24 至103.11.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7498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等 判決日期 110.07.22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10.08.26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