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27號
- 上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宗燁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甲編號3主文欄關於「楊宗」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宗燁」。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楊宗燁之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