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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27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宏卿楊文廣簡芳潔

上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宗燁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甲編號3主文欄關於「楊宗」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宗燁」。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楊宗燁之姓名,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12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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