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29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2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丞皓
- 選任辯護人
- 黃傑琳律師
上列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松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關於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原記載陳君瑜部分顯係誤載,應予更正為徐松奎,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