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振國
- 選任辯護人
- 張貴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振國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振國(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其犯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0年3月21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3個月即將屆滿。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上揭犯行,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案。而被告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後,所判處之刑均非輕微,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並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111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