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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梁堯銘張智雄王鏗普

上訴人
即被告
廖振國
選任辯護人
張貴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振國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振國(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其犯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0年3月21日起執行羈押,羈押期間3個月即將屆滿。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上揭犯行,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在案。而被告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後,所判處之刑均非輕微,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並審酌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及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確保等情狀,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111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王鏗普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22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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