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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張意聰周瑞芬陳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瑞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瑞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瑞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簡瑞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8月(2次) ││ │ │ │├────────┼──────────────┼──────────────┤│犯 罪 日 期│107.12.29 │107.12.25 ││ │ │108.01.05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5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85號 ││年 度 案 號│等 │等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後│ │ │ ││事├──────┼──────────────┼──────────────┤│實│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53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35號 ││審│ │ │ ││ ├──────┼──────────────┼──────────────┤│ │判 決 日 期│109.01.21 │109.01.21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 │ │ ││判├──────┼──────────────┼──────────────┤│決│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0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905號 ││ │ │ │ ││ ├──────┼──────────────┼──────────────┤│ │判 決│109.04.29 │109.04.29 ││ │確 定 日 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 │否、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之案件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63號 ││ │(編號1至2 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 │└────────┴─────────────────────────────┘┌────────┬─────────┬─────────┬─────────┐│編 號│ 3 │ 4 │ 5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年 ││ │ │ │ │├────────┼─────────┼─────────┼─────────┤│犯 罪 日 期│107.03.07 │108.05.13 │108.05.13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毒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56號 │字第14042號等 │字第14042號等 │├─┬──────┼─────────┼─────────┼─────────┤│最│法 院│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後│ │ │ │ ││事├──────┼─────────┼─────────┼─────────┤│實│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 │109年度重訴字第 │109年度上訴字第 ││審│ │165號 │155號 │2213號 ││ ├──────┼─────────┼─────────┼─────────┤│ │判 決 日 期│109.02.25 │109.08.06 │109.11.26 ││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定│ │ │ │ ││判├──────┼─────────┼─────────┼─────────┤│決│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 │109年度重訴字第 │109年度上訴字第 ││ │ │2382號 │155號 │2213號 ││ ├──────┼─────────┼─────────┼─────────┤│ │判 決│109.05.27 │109.10.15 │109.12.23 ││ │確 定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 │否、否 │否、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 │ ││之案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 ││ │字第1403號 │字第928號 │字第929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71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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