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吳俊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吳俊儀 鄭如珊 陳冠廷 邱錦綉 邱莞茹 邱桂香 邱昭勝 鄭嘉玫 莊皓亘 伍彥諼 李建松 王美鳳 曾小萍 潘碧蓮 吳憲政 盧富美 林麗君 陳雅鈴 李耘德 林淑梅 吳雨蓁 歐陽素玲 黃志毅 (黃文隆之繼承人) 林碧惠 鄭怡佳 鄭如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原 告 黃秀慧 (黃文隆之繼承人) 黃秀玲 (黃文隆之繼承人) 被 告 鴻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富祥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被 告 樹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家良 被 告 陳柏賢 林岱樺 卓佳蓉 伍詠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6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