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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1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張智雄游秀雯林源森

原告
張阿花
原告
溫心如
原告
溫俊榮
原告
賴恒貞
原告
楊子嬅
原告
賴梅英
原告
張月琴(陳來有、張昆輝之繼承人)
原告
張文明
原告
王惠珺
原告
柯麗珠(原名:柯俐伶)
原告
邱義勇
原告
賴良一
原告
賴良月
原告
黃教科
原告
鄭惠珮
原告
阮氏玄
原告
曾鼎元(兼曾榮珍繼承人)
原告
楊日照
原告
劉慧媛
原告
劉亦雄(兼賴秋蘭、劉世敏繼承人)
原告
劉樹德
原告
蔡楊滿
原告
劉建崧(原名:劉立鳴)
原告
蔡秀美
原告
林正裕
原告
林老等
原告
林金玉(原名:林淑蓉)
原告
陳秀英
原告
黃煥松
原告
魏伶靜
原告
黃碧玉(兼黃却仔繼承人)
原告
王思婷
原告
張東台
原告
胡月芳
原告
邱俊彥
原告
藍武慶
原告
藍金彰
原告
藍金斗
原告
藍香絨
原告
王祐嶸
原告
楊佳龍
原告
李大偉
原告
林芝妤
原告
劉豈隆
原告
黃薏庭(原名:黃意茹)
原告
鄭庭聿(兼鄭煥輝繼承人)
原告
黃竤立
原告
蕭偉帆(兼蕭財貴繼承人)
原告
王興堂
原告
劉秀美
原告
陳玉燕
原告
蔡秋美
原告
梁淑芬
原告
江少白
原告
黎大地
原告
李德珍
原告
陳永明
原告
陳秀鳳
原告
陳淑美
原告
劉金美
原告
馮年成(原名:馮吉成)
原告
劉玉祥
原告
林盈蘭(兼林琇榮繼承人)
原告
宗靜瑜
原告
宗聖偉
原告
謝廷漢(兼謝張運妹之繼承人)
原告
謝廷康
原告
謝梅蘭
原告
劉謝玉妹
原告
謝莉蘋(原名:黃謝月蘭)
原告
謝元妹
原告
黃沛瑄(原名:黃雅慧)
原告
黃承鈞(原名:黃壬浩)
原告
邱睿宇(原名:邱瑞士)
原告
黃永湖
原告
黃欣怡
原告
劉珍燕
原告
劉珍萍
原告
劉珍英
原告
劉榮緯(原名:劉龍豪)
原告
李訓矩
原告
李後延
原告
李後澍
原告
黃韻庭
原告
黃天渝
原告
黃祈達
原告
黃賴清香
原告
黃玉山
原告
黃弘鈞
原告
賴清蕊
原告
梁昀甄(原名:梁瓊文)
原告
梁原福
原告
賴清菊
原告
徐儀宸(原名:徐瑞華、兼徐進石繼承人)
原告
彭寶洪
原告
彭黃美連
原告
彭寶忠
原告
彭瑞珠
原告
徐武燻
原告
徐瑞淩
原告
徐瑞環
原告
徐瑞丹
原告
楊貞瑋(陳秀英之繼承人)
被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被告兼上一
代表人
人代表人 陳慶雲
被告
鄒淑芬

上列被告陳慶雲、被告鄒淑芬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慶雲、鄒淑芬2人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為無罪之判決在案。惟原告聲請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揭規定,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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