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阿花、溫心如、溫俊榮、賴恒貞、楊子嬅、賴梅英、張月琴、張文明、王惠珺、柯麗珠(原名:柯俐伶)、邱義勇、賴良一、賴良月、黃教科、鄭惠珮、阮氏玄、曾鼎元、楊日照、劉慧媛、劉亦雄、劉樹德、蔡楊滿、劉建崧(原名:劉立鳴)、蔡秀美、林正裕、林老等、林金玉(原名:林淑蓉)、陳秀英、黃煥松、魏伶靜、黃碧玉、王思婷、張東台、胡月芳、邱俊彥、藍武慶、藍金彰、藍金斗、藍香絨、王祐嶸、楊佳龍、李大偉、林芝妤、劉豈隆、黃薏庭(原名:黃意茹)、鄭庭聿、黃竤立、蕭偉帆、王興堂、劉秀美、陳玉燕、蔡秋美、梁淑芬、江少白、黎大地、李德珍、陳永明、陳秀鳳、陳淑美、劉金美、馮年成(原名:馮吉成)、劉玉祥、林盈蘭、宗靜瑜、宗聖偉、謝廷漢、謝廷康、謝梅蘭、劉謝玉妹、謝莉蘋(原名:黃謝月蘭)、謝元妹、黃沛瑄(原名:黃雅慧)、黃承鈞(原名:黃壬浩)、邱睿宇(原名:邱瑞士)、黃永湖、黃欣怡、劉珍燕、劉珍萍、劉珍英、劉榮緯(原名:劉龍豪)、李訓矩、李後延、李後澍、黃韻庭、黃天渝、黃祈達、黃賴清香、黃玉山、黃弘鈞、賴清蕊、梁昀甄(原名:梁瓊文)、梁原福、賴清菊、徐儀宸(原名:徐瑞華、兼徐進石繼承人)、彭寶洪、彭黃美連、彭寶忠、彭瑞珠、徐武燻、徐瑞淩、徐瑞環、徐瑞丹、楊貞瑋、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張阿花 原 告 溫心如 原 告 溫俊榮 原 告 賴恒貞 原 告 楊子嬅 原 告 賴梅英 原 告 張月琴(陳來有、張昆輝之繼承人) 原 告 張文明 原 告 王惠珺 原 告 柯麗珠(原名:柯俐伶) 原 告 邱義勇 原 告 賴良一 原 告 賴良月 原 告 黃教科 原 告 鄭惠珮 原 告 阮氏玄 原 告 曾鼎元(兼曾榮珍繼承人) 原 告 楊日照 原 告 劉慧媛 原 告 劉亦雄(兼賴秋蘭、劉世敏繼承人) 原 告 劉樹德 原 告 蔡楊滿 原 告 劉建崧(原名:劉立鳴) 原 告 蔡秀美 原 告 林正裕 原 告 林老等 原 告 林金玉(原名:林淑蓉) 原 告 陳秀英 原 告 黃煥松 原 告 魏伶靜 原 告 黃碧玉(兼黃却仔繼承人) 原 告 王思婷 原 告 張東台 原 告 胡月芳 原 告 邱俊彥 原 告 藍武慶 原 告 藍金彰 原 告 藍金斗 原 告 藍香絨 原 告 王祐嶸 原 告 楊佳龍 原 告 李大偉 原 告 林芝妤 原 告 劉豈隆 原 告 黃薏庭(原名:黃意茹) 原 告 鄭庭聿(兼鄭煥輝繼承人) 原 告 黃竤立 原 告 蕭偉帆(兼蕭財貴繼承人) 原 告 王興堂 原 告 劉秀美 原 告 陳玉燕 原 告 蔡秋美 原 告 梁淑芬 原 告 江少白 原 告 黎大地 原 告 李德珍 原 告 陳永明 原 告 陳秀鳳 原 告 陳淑美 原 告 劉金美 原 告 馮年成(原名:馮吉成) 原 告 劉玉祥 原 告 林盈蘭(兼林琇榮繼承人) 原 告 宗靜瑜 原 告 宗聖偉 原 告 謝廷漢(兼謝張運妹之繼承人) 原 告 謝廷康 原 告 謝梅蘭 原 告 劉謝玉妹 原 告 謝莉蘋(原名:黃謝月蘭) 原 告 謝元妹 原 告 黃沛瑄(原名:黃雅慧) 原 告 黃承鈞(原名:黃壬浩) 原 告 邱睿宇(原名:邱瑞士) 原 告 黃永湖 原 告 黃欣怡 原 告 劉珍燕 原 告 劉珍萍 原 告 劉珍英 原 告 劉榮緯(原名:劉龍豪) 原 告 李訓矩 原 告 李後延 原 告 李後澍 原 告 黃韻庭 原 告 黃天渝 原 告 黃祈達 原 告 黃賴清香 原 告 黃玉山 原 告 黃弘鈞 原 告 賴清蕊 原 告 梁昀甄(原名:梁瓊文) 原 告 梁原福 原 告 賴清菊 原 告 徐儀宸(原名:徐瑞華、兼徐進石繼承人) 原 告 彭寶洪 原 告 彭黃美連 原 告 彭寶忠 原 告 彭瑞珠 原 告 徐武燻 原 告 徐瑞淩 原 告 徐瑞環 原 告 徐瑞丹 原 告 楊貞瑋(陳秀英之繼承人) 被 告 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百茂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 人代表人 陳慶雲 被 告 鄒淑芬 上列被告陳慶雲、被告鄒淑芬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慶雲、鄒淑芬2人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 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而為無罪之判決在案。惟原告聲請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前揭規定,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