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34號
- 原告
- 張芝芳
- 被告
- 李祖望 已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1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祖望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張芝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李祖望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李祖望死亡,經本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1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未於起訴狀中聲請將本案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