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年宏
- 選任辯護人
- 謝尚修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凱翔
- 選任辯護人
- 周仲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瓊云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靖翔
- 選任辯護人
- 林柏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72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334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丙編號20之交通銀行大車(含U盾、銀聯卡、SIM卡)「3份」,應更正為交通銀行大車(含U盾、銀聯卡、SIM卡)「1份」。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丙編號20,其上誤載為交通銀行大車(含U盾、銀聯卡、SIM卡)「3份」,應更正為之交通銀行大車(含U盾、銀聯卡、SIM卡)「1份」。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