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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楊文廣

上訴人
即被告
顏年宏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凱翔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瓊云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靖翔
選任辯護人
林柏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72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334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丙編號20之交通銀行大車(含U盾、銀聯卡、SIM卡)「3份」,應更正為交通銀行大車(含U盾、銀聯卡、SIM卡)「1份」。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丙編號20,其上誤載為交通銀行大車(含U盾、銀聯卡、SIM卡)「3份」,應更正為之交通銀行大車(含U盾、銀聯卡、SIM卡)「1份」。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45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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