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8號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漢彰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美蒔 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上列參與人參與被告江漢彰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498號關於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漢彰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裁定參與人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十藝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經調查後,認被告宋美蒔上開被訴違法證券交易法等罪嫌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桑緹亞公司則無犯罪所得,有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493、498號刑事判決為證。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依據前揭規定,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