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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宏卿楊文廣簡芳潔

原告
李宥賢
被告
江汶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27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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